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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瑞医药: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制度2025-03-07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对资产减值进行及时、合理的计提,严格
规范资产损失的核销程序,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以下
简称“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合同资产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
资产;存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减值准备分别为信用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
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以及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
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
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7)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8)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9)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10)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六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
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
行减值测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
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
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财务中心负责统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
提。


                     第四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第十条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
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
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一条 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
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公
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对于其他金融工具,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的变动情况。
    (4)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
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
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
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
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债务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
损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 公司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
法如下: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
计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
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
    (2)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
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以组合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经济状况的预测,评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五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当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市
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所提供的商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
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十四条 当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
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七条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
变现价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按存
货类别的成本总额与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
价值。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
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
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资产负债
表日,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
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
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第七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固定资产存
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
跌;
    (2)企业所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在近期将
会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
计末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者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
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7)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
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
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八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建工程
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在建工程出现减值迹象,当在建工程存在下列
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发现在建工程长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性等情形出现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九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形
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可依据下列迹象判断确认无形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减值迹象的;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
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
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
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
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
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
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三十四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
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
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一章 资产减值计提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未达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
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走完子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后,
上报集团财务中心,由集团财务中心汇总,按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拟定审批权级。


                           第十二章 资产核销

    第三十八条 资产核销依据
    (1)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
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2)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债权)应依据
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
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
完毕证明;
    c、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
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资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
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d、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
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e、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的相关证明;
    f、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g、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h、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i、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3)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公司内部业务授
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b、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c、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
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的清算报告
及清算完毕证明;
    d、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
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e、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的相关证明;
    f、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的、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及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和内部审批文件;
    b、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
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c、因故停建或被强行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
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d、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e、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应当取得事故证明材料以及责任人认定等材料;
    f、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
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g、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
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h、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i、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5)无形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a、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
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b、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
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c、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6)除以上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依据证明其确实发生损失
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7)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向财务中心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
证明材料,由财务中心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
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至少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
值、资产可回收金额、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过程;
    b、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c、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d、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e、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f、涉及管理责任的,应有责任划分及处罚方案;
    g、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1)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2)未达上述标准的资产核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
线索灭失。


                       第十三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
    (1)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对资产减值及核销业务展开专项审计,审查减值计提依据、
计算过程、核销证据完整性与合规性以及核查执行本制度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纳入日常监督范畴,重点关注大额,
保障股东权益。审计委员会统筹监督工作协调各方,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研讨与整改。
    (3)外部审计机构年审时,详细审查资产减值与核销处理,若有异议,及时与公司
沟通并出具管理建议书,公司需限期回应与整改。

    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
    (1)若集团公司、子公司人员在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中管理不善或履职不力,包括
人为造成资产损失、未按时计提、违规核销、证据造假等,致使公司财务报表失真、资产
流失,依损失金额、责任程度予以定责。依公司内部规章与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警
告、罚款、降职降薪、辞退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具体追责方案由财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内部规章与法律法规确定并报
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编制、修
订、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