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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星昊医药:舆情管理制度2025-01-14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006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形象及声誉,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措施,确保公
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网络舆情,从而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充分
认识到舆情管理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负责舆情监控的部门及人员构成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的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信息沟通工作和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尤其应关注有可
能出现关于公司业务、服务和品牌形象等的负面报道,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的采集配合部门,配
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其他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及时
将媒体来电来函记录汇总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
博、博客、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应对策略
    对于积极正面的舆情,应积极宣传并加以利用,以扩大其正面效应。公司各
团队紧密合作,制定宣传计划,确保正面信息能够广泛传播。
    对于中性舆情,应持续关注并适时引导,以确保舆论朝积极方向发展。通过
发布权威信息和专家观点,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相关话题。
    对于负面舆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应急团队将
迅速响应,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澄清声明、与媒体沟通、
处理公众关切等。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其他人员发现媒体危机后,
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
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
积极推进。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
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同时
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全面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
力。
    第十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法律/财务顾问、中介机构工作等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董事会保留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
权利。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