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星昊医药: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5-02-21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8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
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然后再以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专用账
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
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星昊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17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采用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6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 12.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76,380,0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
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37,126,981.2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9,253,018.78
元。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星昊医药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27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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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
户管理,公司和/或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星昊盈盛”)
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 议 案 。 公 司 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公司在保持原有募投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募投项目各分项的资金投
入比例,新增了实施主体和新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以及满足使用外币支付进口设备
购置款和相关税费等需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拟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公
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后续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
2、外币
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可能涉及部分境外采购相关款项,根据国外设备供应商
要求,进口设备购置款需要使用外币资金支付。
3、自有资金
(1)公司募投项目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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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员工薪酬的
支付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代发,
且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必须经由公司于税务系统备案的基本银行账户缴纳,
住房公积金付款备案账户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由公司一般户或基本户统一先支
付,再由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公司和子公司星昊盈盛的基本户和募集资金专户均为浦发银行,该银
行无法缴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申请的注册费,由公司一般户或基本户
统一先支付,再由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公司募投项目耗用燃料动力费主要为研发项目分摊的水电费,由公司
一般户或基本户统一先支付,再由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公司募投项目的其他支出包括交通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零星开支,
较为繁琐且细碎,由公司一般户或基本户统一先支付,再由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公司后续募集资金使用中,如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款项时,将会严格遵守以下流程:
公司根据具体业务内容确认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
金支付的款项,于业务付款时点,按公司付款流程提交付款单据,财务部门根据
公司相关付款制度要求进行付款单据审核,审核无误后,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支付款项。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各项支出明细,按季度编制募投项目支付汇总表,
各项付款以资金支付时点进行统计。公司财务部门将已统计的募投项目支付汇总
表,报送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并同时发送保荐机构,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同意和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已由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
币、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等相关账户。
公司建立专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时
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凭证、交易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外币
或自有资金支付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支付凭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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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
项目。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
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次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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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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