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01-0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与内控管
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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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
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关注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对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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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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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
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以视子公司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收取资金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
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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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
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
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
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投资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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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
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一旦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
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在知悉后采
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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