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月修订)2025-01-0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
露”,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
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
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依法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2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合规。
(一)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时公告;
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披露的信息应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 披露的信息应简洁、清晰及明了;
3.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三)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提供文件齐备;
2.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按《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3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金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6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职责
(一)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
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
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 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
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三)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 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
的相关附件交由证券部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9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通知董事会。
(六) 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
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五)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10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
期相同。
(五)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六)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或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证券部职责
(一)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
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及初审。
(二) 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
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11
(二)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部的要求制
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
业信息,在各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证券部,并根据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和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和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证券部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相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及时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向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财务
12
附注说明和其他财务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向证券部提交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汇总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四)董事长审阅修订并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公司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证券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报告相
关信息或向证券部提交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部拟制临时报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分管领导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批,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和请
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
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选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公司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接待资料台账管理、信息
沟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13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和传真号
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
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约见安排。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保管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4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和材
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有提醒上级主管
部门为公司保密的责任,以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
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的,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