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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安动力:东安动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修订)2025-02-25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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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ESG(即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
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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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经营规划部提供支撑,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企业对外进行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三)ESG 相关报告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经营规划部的提案组织召开战略委
员会会议,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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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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