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已经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025 年 1 月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一节 股 东 .....................................................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6 第五章 党 委 ........................................................ 32 第六章 董事会 ........................................................ 33 第一节 董 事 ..................................................... 3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9 第三节 董事会 ..................................................... 44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50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2 — 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八章 监事会 ........................................................ 55 第一节 监 事 ..................................................... 55 第二节 监事会 ..................................................... 56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57 第九章 对外担保 ...................................................... 58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6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60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 6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6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67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 68 第一节 通 知 ..................................................... 68 第二节 公 告 ..................................................... 69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6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71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 73 第十五章 附 则 ...................................................... 7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 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电力公司国电财〔1998〕 号文、国电人劳函〔1998〕 49 号文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8〕56O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O 万股,全部为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9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 — 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英文全称:Guodian Nanjing Automation Company Limite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 39 号; 邮政编码:211l5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6,093,562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和创 新,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创一流企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动汽 车充换电系统设备、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配用电自 — 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动化设备及系统、继电保护系统、控制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 监测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轨道交通、船舶等 工业自动化系统、节能减排系统、储能系统、新能源及新技术的 利用与开发系统、大坝及岩土工程系统、水电水资源自动化和信 息化系统、视频监控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 等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高低 压电器及传动设备、智能测试设备、智能仪器仪表等产品的研发、 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楼宇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乘客信 息系统、隧道及城市管廊监控系统、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指 挥调度系统;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廊工程;电力行业(新能源 发电)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处理工程、电力及工矿企业建设 工程等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支持、咨询服务、项目 管理、工程总承包;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公司生 产科研用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 职业技能培训;能源工程总承包、设备集成。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调 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为普通股,也可以为优先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中心集 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8OO 万 股。公司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 总厂(现已更名为:华电集团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 行 78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 200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独家发起 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以其持有的 1280 万股 公司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取非流通股的上市 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付 3.2 股,流通股股份由 4000 万 股增至 5280 万股。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 备总厂所持 6520 万股性质变更为限售流通股,根据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的承诺,限售流通股在 2007 年 4 月 25 日前不上市交易或 转让,2008 年 4 月25 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不超过总股本的 5%, 2009 年 4 月 25 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不超过总股本的 10%。 2006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17700 万股。 2008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08〕313 号”文《关于核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国电南自非公开发行 1223.7990 万 股股票用以购买控股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 厂部分资产,该部分认购资产的评估值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的 19,617.50 万元。 2008 年 4 月 1 日,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新增股份 登记托管,公司股本增至 18923.7990 万股。 2010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股本由 189,237,990 股增至 283,856,985 股。 2010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 可〔2010〕1705 号”文《关于核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900 万 股新股,核准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本次发行的 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数量为 33,766,232 股。 201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新增股 份登记托管,公司股本增至 31,762.3217 万股。 2011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股本由 — 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317,623,217 股增至 635,246,434 股。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7〕2210 号”文《关于核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核 准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60,018,750 股新股,核准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数量为 60,018,750 股。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新增股 份登记托管,公司股本增至 695,265,184 股。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0,566,900 股,公司股本增至 705,832,084 股。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79,600 股, 公司股本增至 706,111,684 股。 2023 年 5 月 11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847,334,021 股。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 437,040 股限 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减至 846,896,981 股。 2024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1,016,276,378 股。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 182,816 股限 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减至 1,016,093,56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规 — 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则进行股票登记,股东名册以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时发送的 公司股东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 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 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1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 1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 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控 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侵占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股东: — 1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 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 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 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 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 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1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 1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 董事会决议另行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 1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1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 1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 1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 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 审查。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 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2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表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2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2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 2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 2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 2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2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2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公布。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 2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 3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 根据前款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应该同时公告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区间。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 3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方案。 第五章 党 委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 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经上级党组织研究 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 3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 责。 需要由董事会、经理层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履行必要程序。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 3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3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 3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 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负有制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3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 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如果董事会需要对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事项进行表决,该董事就该等有关事项没有表决权,且该董事 不计入董事会法定人数。有关事项的决议须经除该董事以外的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 3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最多不超过四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3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 4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 — 4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一百三十一条所 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 4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分配预 案时;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 4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保存五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5 名,内部董事 4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设董事长 1 人,设职工董事 1 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 4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发挥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法治建设工作;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 抵押、对外捐赠、负债管理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并决定其报酬、业绩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十一)决定职工的工资总额;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4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建立并实施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制 度,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4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 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可以制定授权决策方案和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原 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及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 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风险投资事项时,如果投资拟运 用资金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任期聘任协议、 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 — 4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经股东大会首次选举或换届选举产生董事后,当届董事会首 次会议,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 主持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 召开三天之前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四)、(五)规定的情 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或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可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4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选举、罢免 董事长和其它决议,须由全体董事中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同意方 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 4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 5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 共事务的能力。 本章程一百零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 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 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文件和记录; (五)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 — 5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担负的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 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该证券交易所; (七)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处理上市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以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 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 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5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七十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5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末解除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 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5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监事负有制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 5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 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 — 5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会成员表决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章 对外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具有良好盈利前景下,本公司可为控、 参股子公司按投资比例提供对等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原则上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3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百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未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拟议单笔担保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下(含本数),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累计担保金额(含拟议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项担保事项由公 — 5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拟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虽单笔担保金额未超过前述规模,但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累计担保金额(含拟议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 项担保事项除经由董事会批准外,还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可通过,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5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l)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二百零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 6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循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 6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 盈利,但董事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 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 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或者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或审议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 — 6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 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 表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 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执行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 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 6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五)现金分红条件: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 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采用现金进行利 润分配时,应当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使用安排,制定如下差 异化的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 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 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 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可 — 6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供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八)现金分红最低限: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九)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 条件: (一)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的要求;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 65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工作 管理部门,配齐配强法务工作人员,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 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二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 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 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 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 东大会批准。 — 66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 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 情。 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 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 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和 薪酬分配机制,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 67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者外,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邮件方式送出进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68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 69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 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当地公开出版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 70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 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有本节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71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 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五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有关主管机关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 72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 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 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 73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五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六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 7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