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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2025-01-15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5-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A 股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08 元(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208 元人民币,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0872

    元人民币,香港市场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 0.10872 元人民币。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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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及 本 行 网 站

(www.boc.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 294,387,791,2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08 元人民币(税前),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35,562,045,181.91 元人民币(税前);其中 A 股普通股股本

210,765,514,846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25,460,474,193.40 元人民币(税

前)。

4.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否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2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08 元人民币。持股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08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现金红

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 号文和

财税[2015]101 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内地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3
利 0.1208 元人民币。

    (3)对于 QFII 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872 元人

民币。如其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

行 A 股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

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依据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872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08 元人民币。

4.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

    有关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boc.cn)发布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
电话:(010)66592638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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