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重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2025-01-25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2025 年 1 月 24 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重工”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在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提前以书面形式
送达公司各位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由张大光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独
立董事 4 名,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4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兴装强军主责主业、加快船舶总装
业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中国船舶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存续公司”)拟通过
向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公司(以下简
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合并”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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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本次交
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
舶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公司与中国船舶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为中国船舶,被吸收合并方为中
国重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2、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中国船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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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3、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全体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
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股东持有的
中国重工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
国重工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
注册通过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4、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为吸收合并双方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
合并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按照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 37.84 元/股。中
国重工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确定为 5.05 元/股,并由此确定换股比例。
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中国船舶股票数量=中国重工的换
股价格/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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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公式,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的换股比例为 1:0.1335,即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 0.1335 股中国船舶股票。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
除吸收合并双方任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
下均不作调整。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5、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目前,中国重工的总股本为 22,802,035,324 股,参与本次
换股的中国重工股票为 22,802,035,324 股。参照本次换股比例计算,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044,071,716
股。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
若吸收合并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
调整。
中国重工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船舶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
的中国重工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
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
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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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6、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份将在上交所主板
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7、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
他情形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有),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中
国船舶的股份,原在中国重工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
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中国船舶股份上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8、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1)中国船舶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船舶为
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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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
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
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船舶股东。
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
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
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
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
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如已
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
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船舶承诺放弃中国船舶异议
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
的股份。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能行使
该等收购请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
何赔偿或补偿。
(2)收购请求权价格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
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30.27 元/股。
若中国船舶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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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收购请求权
的提供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
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船舶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
船舶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收购
请求权的提供方承诺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无条件受让成功申报行使
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并按照收
购请求权价格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船舶将确定实施本
次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在收购请
求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
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船舶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
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
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
部中国船舶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在中国船舶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
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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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船舶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
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3)
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已提交中国船舶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船舶异议
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船舶股票从证券公司客
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
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
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
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船舶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船
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的
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收购请求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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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中国船舶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船舶董
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
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
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
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
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5)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国船舶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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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
调整方案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
内,中国船舶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船
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船舶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
日。调整后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9、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被吸收合并方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中国重工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重工为
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
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
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
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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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重工股东。
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
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
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发生股
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
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已
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
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重工承诺放弃中国重工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换股比例转
换成中国船舶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能行使
该等现金选择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
何赔偿或补偿。
(2)现金选择权价格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
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为 4.04 元/股。
若中国重工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现金选择权实施
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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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
的提供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得再向中国重工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
重工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现金
选择权的提供方承诺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无条件受让成功申报行使
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并按照现
金选择权价格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重工将确定实施本
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在现金选
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
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重工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
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
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
部中国重工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
选择权而受让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
例转换为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在中国重工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
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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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重工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
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提交中国重工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重工异议
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重工股票从证券公司客
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
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
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
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重工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重
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的
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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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中国重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重工董
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
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每日的交易
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重工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
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
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
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重工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5)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中国重工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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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
整方案对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
内,中国重工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重
工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
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重工已召开董事会审议
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重工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
日。调整后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
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的
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
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
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
保的,相应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中国船舶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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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
各个下属企业:
(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
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
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
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
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
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1)交割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交割日进行
交割。合并双方应于交割日完成合并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义务,签署
资产交割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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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中国重工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
益、负债和义务均由中国船舶享有和承担。中国重工同意自交割日起
将协助中国船舶办理中国重工全部要式财产(指就任何财产而言,法
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了特别
程序)由中国重工转移至中国船舶名下的变更手续。如由于变更登记
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中国船舶对上述资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
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中国船舶的子公司。中国重工的分公司归属于
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中国船舶的分公司。
(3)债务承继
除基于相关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主张提前清偿而提前清偿的债
务外,吸收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将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由中
国船舶承继。
(4)合同承继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后,中国重工签署的一切有效的合
同/协议的主体变更为中国船舶。
(5)资料交接
中国重工应当于交割日将其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
以及中国重工的全部印章移交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应当自交割日
起,向中国船舶移交对其后续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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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过户
中国船舶应当在换股实施日将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价向中
国重工股东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至中国重工股东名下。中国重工股东
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下之日起,成为中国船舶的股东。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员工安置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船舶员工将按照其与中国船舶签
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继续在中国船舶工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完成后,中国重工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中国船舶全部接收并与中国船
舶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重工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将自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中国船舶享有和承担。
截至目前,吸收合并双方已分别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除经吸收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外,
中国船舶及中国重工截至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存续公司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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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15、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但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
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中国船舶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根据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金额情况,并结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重工
的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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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
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
中国重工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
作为存续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
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至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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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1、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中国重工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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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财务顾问及估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估值人员除业务
关系外与中国重工及中国船舶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中假
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
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估值假设
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估值假设前提合理。
3、估值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估值中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
围一致,运用符合市场惯例且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分析方法,对
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本次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估值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
实际状况,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国重工利益或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
理,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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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证券监管机构
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合并双方及合并双方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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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均不
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函的议案》
中国船舶集团、中船重工集团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
保护存续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
情况,并逐项审议通过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1、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船舶集团”)之间关联产品销售与采购的关联交易,2025 年度公司
关联产品销售金额上限为 90 亿元,关联产品采购金额上限为 270 亿
元。前述关联产品采购金额上限内,自中国船舶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及
主要所属企业的采购金额上限为 130 亿元;自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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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所属企业的采购金额上限为 30 亿元;自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
公司的采购金额上限为 15 亿元。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2、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之间采购劳务采购与销售
的关联交易,2025 年度,公司关联劳务采购金额上限为 19 亿元,关
联劳务销售的金额上限为 4 亿元。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3、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之间资产租赁的关联交易,
2025 年度,公司对中国船舶集团资产租出金额上限为 5 亿元,资产
租入金额上限为 5 亿元。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关联产品销售、关联产品采购、关联劳务采购、关联劳务销
售、关联资产出租、关联资产租入等交易有助于公司利用中国船舶集
团的规模化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效率,实现公司业务的优
先执行,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是公司目前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2025 年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 年度公司与财务公司日关联存款最高额、日关联贷款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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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关联外汇交易、关联委托贷款、关联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上限分别
为 700 亿元、120 亿元、600 亿元、40 亿元、70 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继续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
款、贷款、委托贷款、外汇交易等金融服务,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
必需,有助于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使用,不会
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4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0 票反对、0 票
弃权。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
易。
2、中国重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
交易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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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中国重工为本次交易编制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
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国
重工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将为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该等措施
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
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8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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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的上
述报告。
8、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
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
9、中国船舶集团、中船重工集团提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变
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存续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10、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重工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尚需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11、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存续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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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张大光 陈 缨 冷建兴
侯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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