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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达合金: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1-03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5-001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 4,400 万
       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37,500 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次担保发生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浙商银
行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科技”)
提供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上市公司就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综合授信。在授信期限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授信额
度内,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前述授信业务结束为止,担保范
围为实际发生授信额度本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融资和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福达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5月21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达武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工
器材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贵金属冶炼;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
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
人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
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8,311.95                       292,539.66

净利润                         4,987.57                         4,391.43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226,496.29                       258,718.83
净资产                        93,625.42                        98,016.7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保证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4,4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
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额度提供担保,保障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需求,
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该事项的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保证其稳健经营,本次公司为福达科技的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及时掌握
被担保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被担保方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本次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38,700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的 148.50%,均为对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