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隆技术: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5-01-17  

证券代码:603325                 证券简称:博隆技术             公告编号:2025-002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9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66,670,000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02,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              -           2025/1/23          2025/1/23




                                            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


                                           2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54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792579


    特此公告。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