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五矿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4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84,858,533.4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
则已在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中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鉴于本次
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或“原告”)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志存集团”或“被告”)签订了《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
因志存集团逾期交付货物,未按照《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履行合同,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本次诉讼的财产
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
了本次诉讼的暂缓披露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
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 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二: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南进喜
被告五:南东东
被告六:南天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约定
被告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原告供应总量不低于 24,000
吨电池级碳酸锂产品。被告每月供应数量以原告发出的订单为准,被告一、二、
三共同承担供货义务及责任。原告根据《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
5 亿的预付款(其中原告一支付 4 亿元,原告二支付 1 亿元),用于冲抵原告每
月的部分应付货款。原告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并每月向被告发送
订单、支付货款,被告 2024 年 1-8 月按时按量向原告供应货物。8 月,原告向
被告发送《采购订单》要求被告 9 月交付 1,500 吨产品,但 2024 年 9 月-10 月
期间,被告交货数量远低于订单约定数量,且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
务。
被告四南进喜、被告五南东东和被告六南天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以个人
全部财产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保证期间一年,担保最高额为 5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25 年 1 月 3 日,被告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且逾期已超过 30 日,原告有
权依据约定解除协议、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
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一返还预付款 118,559,248.93 元,并支付违
约金 53,224,561.47 元,共计 171,783,810.40 元;
3、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二返还预付款 2,969,710.8 元,并支付违约
金 10,105,012.27 元,共计 13,074,723.07 元;
4、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判令被告四、五、六对被告一、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费用合计 184,858,533.47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中对本次诉讼
事项计提了 1.22 亿元(未经审计)的坏账准备,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
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