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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冈精密: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6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五年一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非诉字第250114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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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于2024年12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无锡吉冈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https://www.bse.cn/disclosure/2024/2024-12-

25/334021d6b25d4d42ad08980bbdb3dce4.pdf),会议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

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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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5年1月14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昌路22号四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延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15:00至2025

年1月14日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会议通知的要求,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

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208,753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5.8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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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韩阳律师、张涵律师亦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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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

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125,20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126,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为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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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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