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前审阅了《关 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听取了公司对该 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了必要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 求,我们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