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2019-0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 T3 航站楼适
应性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等四项关联交易事
项相关材料,在分别全面了解四项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
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 T3 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
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拟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代建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
T3 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具备必要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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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代建制是国际比较成熟的基建项目管理模式,我国也已
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建制度。机场集团具备机场范围内基
建项目规划、管理和施工的专业能力;本项目复杂程度高,技术
难度大,安全要求高,由机场集团代建管理能够在设计、施工、
运行配合等方面实现统一协调,有效集中专业资源,满足项目专
业化、高品质的建设需要。本项目采取委托代建管理模式有可参
照的机场行业惯例。深圳机场前期 T3 航站楼扩建项目等多个项
目也采取委托代建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工程管理
成本,代建协议得到严格执行。因此本项目委托机场集团实施工
程代建管理具备可行性。项目代建管理费费率的确定,是以政府
规定的指导费率为原则,主要用于弥补机场集团在代建管理实施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
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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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运管
公司”)为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是机场集团下属专业的商业资
产运营与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集团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筹规划、
产品定位策划与运营管理、商业项目的招商及营销推广工作。航
空城运管公司对深圳机场范围内的商业业务运营较为熟悉,目前
已积累了一定的机场商业规划、招商及经营管理经验,掌握了较
为丰富的商业客户资源,具备专业的商业规划、招商及经营管理
能力。鉴于此,公司将 T3 商业资源委托航空城运管公司进行全
链条一体化管理,借助其在商业综合体招商组织、运营管理等方
面的专业优势,有助于促进深圳机场商业资源价值和服务品质的
可持续提升。同时,也是公司作为专业机场运营商,实现从经营
型机场向管理型机场转变的重要战略举措。
本项目委托费用标准综合考量行业及深圳市城市综合体委
托经营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并设置激励机制,定价政策能够符
合公允性原则,能够确保合理实现商业资源价值最大化,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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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航空城运管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
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调整 GTC 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机场集团为深圳机场 T3 航站楼配套附属设施综合交通换乘
中心(以下简称“GTC”)的资产和运营主体,公司前期与机场集
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机场集团将 GTC 的经营性资源和公共服务
及保障整体委托公司进行管理,该协议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鉴于机场集团已成立专业的商业管理机构,并对其持有型商
业资产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现拟对 GTC 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进
行调整,GTC 商业、办公用房资源交由机场集团自营,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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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GTC 广告资源和公共服务及保障。将 GTC 的服务保障及设施
统一委托公司进行管理能够实现 GTC 与 T3 航站楼公共服务一体
化管理,统一公共服务标准,增强旅客整体体验,提升服务保障
资源效率。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调整后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
GTC 安全服务保障水平与运行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机场集团可
以实现相关资源的统一专业化管理,最大化提升资源管理水平和
资源价值,且能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因此该项交易具备必要性。
委托管理价格采用成本加成原则定价,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机场集团按照 GTC 日常运营管理成本与
GTC 广告收入的差额,并考虑一定的利润,向公司支付委托管理
费。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 2018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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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合理的
说明,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将 2018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提
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我们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在实际经营当中,由于关联人业务增加,公司向关联
人收取的广告经营费、租赁费用等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
预计发生金额。
3.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公司
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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