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事项的情况后, 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卫星厅工程项目建 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 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4 月 2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