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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2021-08-27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能源业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议
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
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落实“四型机场”建设要求,提升公司能源业务运维和建
设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打造与国际航空枢纽定位相匹配的
能源管理体系,公司将 T3 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域能
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委托给控股股东-深圳
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
    现有能源管理模式存在业务运维界面多、运维主体间信息不
联通、公司现有运维人员技术能力不足,能源系统无法及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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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问题,导致安全隐患增加,保障能力下降,影响能源保障的安
全可靠性和投资经济性。将 T3 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
域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全链条一体化委托
机场集团,能够提高能源业务运维和项目建设管理效率,降低能
源业务运维和建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航空主业发
展。能源设施设备委托运维费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固定费用;能源项目委托代建管理费参照
行业惯例,并综合考虑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
惠。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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