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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1-05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1号和(2021)最高

法民申23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

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作出再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日,本公司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

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

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深圳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正宏科技对本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2019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诉

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

造价鉴定费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

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

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
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

2,500万元;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

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65.21元、审计费200,000

元、审计人员出庭费 8,000元,共计费用1,112,665.21元,由正宏科技负担

500,699.34元,本公司负担611,965.87元。

    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

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

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6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

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2021年3月18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递交再审申请。

    (详见公司2017年1月24日《关于相

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6月12日《重

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年6月15日《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2020

年9月30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裁定如下:

    (一)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2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2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于

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

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