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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2021-10-12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
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
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物业公司”)
是一家具备机场行业特色的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为航站楼及配套
设施管理服务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更好
地服务航班运行保障;有效支持公司民航公共服务。本交易事项
有利于降低卫星厅运营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及物业服务保障
品质。
    公司参照 T3 航站楼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模式及成本支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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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核定了卫星厅及捷运车库正式运营期服务费用和运营筹备期
服务费用,作为招标价格上限。通过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确定
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和公允性原
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
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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