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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6-01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
星厅配套站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
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
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站
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卫星厅配套站坪是公司提供航空运输生产服务所必须的生
产设施。为保障日常生产,公司需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签署卫星厅配套站坪租赁协议。
    相关租金定价参考同类机坪租金定价方法,按照投资收益原
则定价。基于项目投资成本,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利率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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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值作为基准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合同期内卫星厅配套站坪租
金的基准价格,将实际租金与全年旅客吞吐总量挂钩,根据旅客
吞吐量设定付费比例。定价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符合公允性原则。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设
施运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卫星厅配套设施是机场集团为卫星厅运行而投资建设的必
要保障设施,且公司为唯一的使用主体。为保障日常生产,提升
公司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必要与机场
集团签署卫星厅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协议。经双方协商,以成本补
偿为定价原则确定年运营管理费,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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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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