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26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老国内货站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
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
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满足国际快件业务高速发展需要,根据深圳机场国际跨境
快邮集散中心建设规划,老国内货站库区将纳入海关监管区,作
为国际快件保障设施使用。现拟将老国内货站委托给本公司参股
企业-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件中心”)
运营管理。
深圳机场现有国际快件保障设施资源紧张,市场需求旺盛。
将老国内货站委托快件中心运营管理将充分发挥快件中心的专
业能力,有效缓解现有国际快件保障设施资源紧张的问题,增加
公司场地租金、货物处理等相关业务收入。公司参照同类物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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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现有租金标准,横向对比使用的便利性、配套设施的完善程
度,同时考虑出租率因素,确定租金标准,并设置保底指标和激
励指标。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快件中心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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