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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界: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8-04-03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18]1017-4 号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关于 2017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张旅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和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
鉴证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
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张旅集团《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张旅集团 2017 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张旅集团 2017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张旅集团 2017 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续)

                                                          天职业字[2018]101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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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智清

               中国北京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蒲士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