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 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张家界旅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终止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经过讨论,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综合考虑目前资 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许长龙、姚小义、袁凌、鲁明勇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