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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界: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2019年3月)2019-03-19  

						                监事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经 2019 年 3 月 15 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暨 2018 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
作程序,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促进监事会正确规范监督履职,保证
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
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监事会有权不受
限制地监督检查公司所有管理文件、业务资料、会计信息,有权监督检查董事会、
经营层及其成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以及所有员工的履职全过程,并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预、阻
扰。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总裁办公会以及监事会认为重要的如“三重一大”事项类的业务专题会,掌握和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
   (二)检查权:有权对包括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事
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要求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
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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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查权:监事会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财务管理异样、内控管理混
乱、风险管理薄弱时,可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力量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聘
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调查。
   (四)监督权:有权对董事、高管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评价。当监督对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监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不适合继续担
任董事、高管人员的,监事会有权建议予以罢免。监事会对董事、高管层进行履
职评价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独立报告权。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有权独立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国资监管
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重点

   第三条 财务检查:突出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和重要财务决策执行检查,突
出外部审计机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监督。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一)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
   (二) 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等情况;
   (四) 成本费用控制特别是敏感费用控制情况;
   (五) 重大财务政策调整情况;
   (六) 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七)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 关联交易情况;
   (九) 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十) 外聘审计机构条款和酬金公允性及独立性和有效性情况;
   (十一)   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履职检查:突出董事、高管人员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监督检查,重点
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2/6
   (一) 董事、高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及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决议等情况。
   (二) 董事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中履行职权和义务情况,包括参加会议、
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内控制度
的情况;独立董事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独立发表意
见的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行和履责情况;
   (三) 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遵守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维护公司利益、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及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计划
实施、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合同履行、市场开发、信息披露、安全生产、内控管
理等情况。

   第五条 内控风控制度检查:突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
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违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内
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合规性、完善性及实行的有效性;风险识别指标的设置及其
调整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控制解决机制和方
案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对经审计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改进情况等。
   第六条 执行力检查:突出集团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经营班子执
行力检查,重点是以下但不限于以下:
   (一)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贯彻执行公司党委会、董事
会、经营层决议决定,接受公司纪委、监事会监督,维护公司利益情况;
   (二) 总部部门负责人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改进作风、改善管理、务实
勤勉、履职尽责等情况。
   (三) 成员单位经营班子战斗力、创造力、执行力情况,包括班子团结共
事、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服从集团统一管理、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履行党建责任
和社会责任等情况。

   第七条 信息披露检查:突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检查,重点是以下但不
限于以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重点检查是
否应披尽披、是否遗漏、是否如实、是否客观、是否及时、是否泄露?检查重大
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重大事项检查: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是
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检查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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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事项、重大融资事项、重大募集事项、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委
托理财、重大财务资助、重大分配政策、重大会计变更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财务核查。由监事会组织专门力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专业财务工
作者及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公司及成员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
年对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核查,每年对成员单位进行一次财务核查。根据需要,随
时开展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的单位或部位开展专项检查。不定期对重大专项费用
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列席会议。通过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裁办公会、经
营工作会、财务工作会以及其他各专题会议,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关注决策
机制和决策行为、跟踪掌握决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会
议重点发言、维护公司核心利益等情况。
   第十一条      查阅资料。不受任何限制的有权查阅公司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其他各专题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告、经营报告、管理
制度等,重点了解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
作情况,实时动态了解公司资产安全及财务情况,了解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及
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实地检查。对监事会重点关注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部位,
由监事会不定期组织监事开展现场检查和实地调研,重点检查监事会关注的情
况,并有权要求董事会、高管层作出解释和答复。
   第十三条      座谈访谈。对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由监事会召集相关单位负责
人、职工代表、基层员工,采取个别约谈、随机交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独立进
行调查了解,全面深入掌握基础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督查。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监事会开展专项
督查,了解落实情况,梳理存在问题,督促加快进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 3 月底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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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公司党委会集体审议,报请股东大会批准,通报董事会、高管层及相关成员
单位。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由监事会主席批准、审计监督部负责下达
检查通知、组织检查人员、安排检查事宜并负责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要求需 2 人以上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董
事、高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持股 3%以上股东方派员参加,也可以聘请
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参与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从监事会专项费用列支。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报告由审计监督部负责整理、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审阅后
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按规定分别上报市国资委、控股股东方、公司党委,通报
抄报公司董事会、高管层及持股 3%以上股东方。


                   第六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部负责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记录档案,作为对董监
高人员年度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和总部各部室、成员单位班子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总部部室、成员单位涉及制度执行不力、制度不
完善的问题的,由监事会下发整改建议书并抄报公司高管层;各相关单位及相关
人员应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监督部备查。涉及到公司层面的,应及
时以建议的形式向高管层沟通协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对相关事项存有疑问,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管层及
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后者应
积极配合并在一定期限里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董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监事会约谈相关人员,要求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
时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对涉事董事、高管人员当年度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有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高管人员的,由监事
会建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董监高履职监督报告、内控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报告、重大财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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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报告等,由监事会按规定向年度股东大会专题报告,
并抄报湖南省证监局及证监局市国资委。


              第七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忠实、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违规谋私利;
   (二)不得循私情、讲情面;
   (三)不得隐瞒问题不报;
   (四)不得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五)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
   (六)不得让被检查单位承担检查费用和接受任何馈赠;
   (七)不得泄漏检查结果和商业机密;
   (八)不得参与和干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监督检查底稿及决
议、报告等,至少保存 10 年。主要包括下列情况的历史记录:
   (一)监事会监督检查综合报告、年度(半年)报告、专项(专题)报告、
监事会出具的整改建议书等;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自报的各种材料;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如检查方案、通知、监事会会
议纪要和监督记录、会议记录、工作底稿、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或勘
验笔录、谈话记录、举报信件及核实情况等全部基础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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