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并建立了
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余应敏 段东辉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