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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 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0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 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1

八、关联董事回避 ............................................................................................... 12

九、结论意见 ....................................................................................................... 1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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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公司”)与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

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智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

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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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智度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智度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智度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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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见: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前身河南思达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电子”)系 1993 年

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1993)153 号文批准,由河南思达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3 年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2. 1996 年经思达电子申请,河南省体改委豫体改字(1995)125 号文、河

南省体改委豫股批字(1996)7 号文和河南省证券委豫证券字(1996)4 号文批

准,思达电子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50 号文和证监发(1996)

351 号文批准,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至 1996 年

12 月 11 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采取“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转存”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50 万股(其含 125 万股公司职工股,向公司职工配售)。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6)491 号《上市通知书》审核批准,公司股票于

1996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 2016 年 8 月 24 日,公司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变更为“智度股份”,股票代码仍为“000676”。

       5. 公 司 现 持 有 河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000170000388E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致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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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字(2018)第 110ZA4335 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8)第 110ZA4334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智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

目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

计划具体内容”、“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公司与激励对象

                                     4
                                                                 法律意见书


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

下:

       1.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一、通过激励计划,实

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续的回报,实现员工持股,绑定长期利益;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三、充分调动公司外籍核心业务(技

术)骨干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五、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

需要的人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度股

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职务依据为“公司外

籍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3人,均为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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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

普通股;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公司拟授予激励对

象3,3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4172%。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3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将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股票种类、

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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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项的规定;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的事项将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审议,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受的股票期     占拟授予股票期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职位
                                           权数量(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比例
                       外籍其他管理人员
 Ryan Stephens                                   1,100            33.33%           1.14%
                        及核心业务人员
                       外籍其他管理人员
   Justin Lee                                    1,100            33.33%           1.14%
                        及核心业务人员
  Cody James           外籍其他管理人员
                                                 1,100            33.33%           1.14%
   Mahaffey             及核心业务人员
    注:1.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2. 以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上述三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将以
特别决议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
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

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

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和第

十四条的规定。

     5.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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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的相

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7. 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行权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行权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8.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9.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0. 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九条第(十

二)项的规定。

    11.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

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

    12.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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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

    2.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智

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智

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4.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发表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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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

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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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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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

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激励对象

与公司董事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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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熊   川




                                                           王   振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