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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2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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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 资 金应当 从 公司的 税 后利润 中 支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