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2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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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 资 金应当 从 公司的 税 后利润 中 支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