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防范证券
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
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2、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须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
构进行交易;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
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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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
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议同意的证券投资范围内进行,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
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
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
进行定期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将持续完善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公司
将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
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第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1、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
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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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3、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
情况。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1、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
施岗位分离。
2、日常对账,设立业务台账,每笔交易后登记交易变动表;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
账,确保帐实相符。
3、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
警示的证券。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汇报制度:
证券投资负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
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
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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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
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4、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5、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2、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3、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4、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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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
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3、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
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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