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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7月)2021-07-24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7 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199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发 司。1996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发起设立;

起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在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5,700,535 元。                    1,276,506,972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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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700,535 股,全部为普通股。 1,276,506,9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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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个月时间限制。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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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行申报的除外。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果应计为"弃权"。                   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会不设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置职工代表董事。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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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任等内容。

程的责任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资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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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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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需要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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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为 《 证 券 日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作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产清单。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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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法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http://www.cninfo.com.cn 上 公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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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花都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