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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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83,681,6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4,516,6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9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9,164,9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8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768,01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91,6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076,3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6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王振律师和周德芳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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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638,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24,81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中小 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3617%;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638,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724,81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99.3617%;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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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 周德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