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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1-17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智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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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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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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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签字

确认。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存档、报备等事项。

    监事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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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建

立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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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签字确认。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

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需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需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能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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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是本制度规定的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后当日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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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重大事项上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需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可采取与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

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研究员、新闻记者、特定对象等至公司调研、采访

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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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承诺书》(附件三),承诺不故意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不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且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

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一经查实,公司将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

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

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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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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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 幕 信
                      证 件类   证 件   知 情   与上市公   所 属单   职    知 悉内 幕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   登 记
 姓名       国籍                                                                                                           息 公 开
                      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位        务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间       人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记录。公司

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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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机构名称   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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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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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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