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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8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21 年 2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4 号文”)。

    2、2021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以下简称“《实施问答》”)

    3、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文”)。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4 号文、《企业会计

准则实施问答》和解释 15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1、解释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新

增的解释 14 号规定的业务,根据解释 14 号进行调整。

    2、《实施问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解释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

据相应调整。

    (五)具体变更内容

    1、解释 14 号文具体变更内容

    (1)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

处理

    解释 14 号文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

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

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

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

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实施问答》具体变更内容

    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

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

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

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

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解释 15 号文具体变更内容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公司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

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

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

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

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

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

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

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

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无需对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