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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9-0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牛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陈建平律师出席公

    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9 年9 月8 日召开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09 年8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

    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9 月8 日上午9:30 在海口市龙

    昆北路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

    156,481,6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78%。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资格文件和授权文件,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张 宁

    陈建平

    二00 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