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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7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

    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

    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告披露前,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2

    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

    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

    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

    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

    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

    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3

    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

    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保密提示函》

    附件二:《保密承诺函》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4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

    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

    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

    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

    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

    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

    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

    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

    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

    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

    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

    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

    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5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2、 ;

    3、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

    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

    任职单位

    或部门

    职务或

    岗位

    身份证

    号码

    证券账

    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

    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

    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

    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

    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

    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

    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

    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

    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6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