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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27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

    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更正或重大遗漏补充;2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修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

    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和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

    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

    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

    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

    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出现追究责任情形时,公司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

    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

    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