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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1年4月)2011-04-27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
括:
      企管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分
析提供担保的风险,为担保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身份文件、担保合同的审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
保资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核查、处理与担保有关的所有法律事务。
      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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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出被担保申请,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
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公司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企管审计部、财务部对被担保人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对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提请审议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由财务部、企管审计部对被担保人的近
期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提供担保的风险,为担保事项出具初审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人提供的身份文件、担保合同范本等
相关文件。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反担保资产的有效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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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性。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收到企管审计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的书面意见及担
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
合规性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对象,及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秘书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给董事长,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和审议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
状况,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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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
办理担保相关手续,法律事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审查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企管审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按时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企
管审计部应会同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同时通知证券部,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法律事务部应通过必要程序采取有效
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通知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
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法律事
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担保的情况通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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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
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关联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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