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1-13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陈建
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0: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1
股份 1400245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5.9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陈建平
20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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