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3-2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张
宁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
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1
股份 145,409,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
期票据的议案》,未通过《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张 宁
20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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