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6-2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
建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分别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和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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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45,409,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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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陈建平
20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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