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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监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6月)2013-06-20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经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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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 事 ................................................................ 3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 5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 5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表决程序 ...................................... 6
第六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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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
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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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由
监事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
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
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补选监事任期与余任监事任期相同。
    第九条 监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 受监事会委托,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
和文件,要求董事会或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以下责任:
    (一) 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违法、违规
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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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和
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负相应责任;但表决
时曾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
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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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七)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
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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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十日,
但最少不得晚于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召开会议的日期、召开地点、表决方式、会议事由或
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重大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出席会议,应委托其他监事代为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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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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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
监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以前
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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