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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23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陈建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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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日下午 15:00—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145,409,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547496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7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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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 2013 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陈建平



                                         20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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