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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4年9月)2014-09-1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发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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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相关责任人

予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如适用),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

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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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

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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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并经公司证券部核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实施单位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

定期向财务部、证券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金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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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

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

挪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应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关

系。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需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且其主

要资产负债项目评估增减值异常的,评估机构应对主要资产、负债项

目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分依据,出具专项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对被收购资产或股权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公司应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对资产评估中

预测的各年收益出具审阅意见,并将审阅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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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

学的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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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

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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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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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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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

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

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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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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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

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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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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