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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9月)2014-09-1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
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
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有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参照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
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下,董事会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
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含 10%);
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以下审批权限:单笔
金额 20,000 万元以下(含 20,000 万元)的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单
笔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
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
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
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   法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
更,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
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
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七章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
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的披露,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投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