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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年9月)2014-09-1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

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1
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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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3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

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

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

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或者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

告,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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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

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

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

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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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

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八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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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7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8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条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10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1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

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十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2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回购股份;


                                13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

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负责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的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5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总裁、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撰稿,董事会秘书审

核。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稿经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总裁、

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信息披露申请。

   公告内容涉及财务数据等资料或属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还需由财

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应提交公司派出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审

核批准。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16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


                             17
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意见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

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

需要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本

制度第三章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8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报告工作,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三章规定事项,而相关责任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

给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

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由于工作职

务可以获取有关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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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关联方等若擅

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以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总裁及其他高

管人员、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须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并在

有公司证券部人员在场时开展交流,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

性。当不确定会发生信息泄露或选择性披露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或证券分析员时,对于

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必

须拒绝回答。

    第七十一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

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

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

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材料的市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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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材料时,公司应不予

置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

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针对有关传

闻做出澄清,或应深交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一)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交公司证券部

或董事会秘书进行受访或解答;

    (二)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受访或

解答;

    (三)对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公司证券部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制度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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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四)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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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遵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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