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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重大诉讼公告2015-08-13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5-048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罗”)
就与毕国祥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15 年 8 月 11 日,天津宝罗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 100 米鑫泰商务楼二
号楼 235 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文
    被告:毕国祥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宝迪食品工业园,现
任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天津宝迪”)
    住所:天津宝坻区马家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公司董事长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2013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合同金
额为 19,170 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14 年 3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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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向原告付清股份转让款。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天津宝罗收到股份转让款 13,543.5 万
元。
       2014 年 7 月 14 日,天津宝罗通过天津市宝坻公证处向毕国祥发
出《催收函》,要求毕国祥支付剩余款项 5,626.5 万元。
       2015 年,天津宝罗与毕国祥、天津宝迪签订《协议书》,三方约
定:毕国祥尚欠天津宝罗 5,626.5 万元股份转让款,2015 年 4 月 20
日之前,支付 500 万元;2015 年 5 月 30 日之前支付 1,000 万元;20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2,000 万元;2015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2,126.5
万元;天津宝迪为毕国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 年 4 月 24 日,毕国祥支付 500 万元,2015 年 6 月 17 日,
毕国祥支付 1,000 万元,截止 2015 年 8 月 11 日,尚欠 4,126.5 万元
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未能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拖欠原告欠
款行为已构成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款 4,126.5 万元;
    (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注:暂
计至 2015 年 8 月 6 日为 2,454.139 万元);
    (3)判令天津宝迪公司为被告毕国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案合同额相关的损益,公司已全额体现在以前年度损益
                                                                   2
中。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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