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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项核查意见2015-08-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5 年 7 月 2 日下发的《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50735 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 2015 年 8 月 13 日反馈意见的要求,保荐机构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罗牛山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或“发行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
行人会计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
了认真研究、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解释、说明、回复如下,
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
有相同含义。根据贵会的要求,涉及对《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等申报文件的修
改,以楷体加粗标明。


    【反馈意见 1】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
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
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
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
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
意见。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1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公告的定期公告与临
时性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罗牛山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相关资料;实地现
场查看建设情况,访谈了公司相关负责人;保荐机构询问了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
事宜;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了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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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建华                王水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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