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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3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6号)核准,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完成发
 行271,381,578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8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649,999,994.2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1,630,624,839.08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众环验字(2016)170002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年3月24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1005549100054129
                     有限公司营业部
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006211300026274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营业部
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21274001040018118
有限公司             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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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4月1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4月18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
   2016年4月21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海口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2”);
    (一) 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5549100054129,截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1,6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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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
的,甲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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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二)四方监管协议 1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以下简称“丙
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274001040018118 ,截至 2016 年 4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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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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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且甲方所募集的资金到达乙方专户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三)四方监管协议 2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
还银行贷款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6
    1、乙方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6211300026274 ,截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2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7
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
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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