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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5-2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和曾吉琼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

5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 1216 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下 午

15:00—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36,691,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0,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4%。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与祥源控股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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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 宁

                                                       曾吉琼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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