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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06-01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3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罗”)就与毕国祥关于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天津宝迪”)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 8 月 11 日,天津宝
罗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 100 米鑫泰商务楼二号
楼 235 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文
    被告:毕国祥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宝迪食品工业园,现任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宝坻区马家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公司董事长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具体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1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
01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毕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宝罗股权转
让款 41,265,000 元;
    2、被告毕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宝罗违约金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止以 86,265,000 元为基数,
2014 年 5 月 29 日以 66,265,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止以 56,265,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止以 51,265,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17 日至本判决
确定给付之日止以 41,265,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被告天津宝迪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天津宝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毕国祥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95,7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0,795 元,
由天津宝罗负担 52,055 元,由毕国祥、天津宝迪连带负担 348,740 元。
反诉费 69,621 元,由毕国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
费,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上
述期满的第七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将适时申请执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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