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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6-3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曾吉琼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
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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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36,699,62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55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36,691,9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54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00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6,693,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36,693,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236,693,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


                                 2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36,693,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36,693,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曾吉琼



                                              201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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